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36-1号原告许光平,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李海波,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平与被告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海波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许珊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中原路的房屋(房权证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xx**号)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案外人许珊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海波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许珊珊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中原路房屋(房权证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褚玉梅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