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121号罪犯孙天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云南省富宁县。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天发犯拐卖妇女、儿童、诈骗、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孙天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天发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本次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罪犯孙天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天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大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