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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385号

吴天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天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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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85号罪犯吴天昊,男,198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天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三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04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5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4年0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天昊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天昊伙同他人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老街吃夜宵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陈俊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殴打。被告人吴天昊等人对陈俊拳打脚踢,陈俊被打躺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吴天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天昊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天昊减去刑期七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