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铁华,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毛宏蒲。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刘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双方同居前了解少,常因琐事争吵打架。
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被告王某甲辩称:可以协商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的非婚生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二、被告王某甲给付原告刘某三万元的经济补偿,返还刘某的被子六床、衣服若干。以上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其他事项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文杰
审 判 员 刘润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