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87号
原告:梁文学,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祝满伟,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忠山,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学诉被告祝满伟、刘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梁文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文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