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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387号

原告梁文学诉被告祝满伟、刘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文学,祝满伟,刘忠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87号

原告:梁文学,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祝满伟,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忠山,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学诉被告祝满伟、刘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梁文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文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