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33号
申请人:张丽。
被
申请人:黄文彬。
申请人张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文彬名下的鲁M×××××汽车一辆并冻结被申请人黄文彬银行存款3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文彬名下的鲁M×××××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文彬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志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兴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