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03号罪犯王华亭,又名郭江帅,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二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罪犯王华亭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华亭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
一、抢劫。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王华亭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在上蔡县蔡都镇故意于被害人魏某某的车辆轻微碰撞,抢走被害人魏某现金1300元和银行卡3张,并从卡内取走现金38000元。
二、201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王华亭窜至周口市川汇区将被害人邱某某的摩托车盗走,价值2600元。被告人王华亭在盗窃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王华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华亭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罪犯王华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华亭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亭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