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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6号

马明晶与梁多宝、梁仕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明晶,梁多宝,梁仕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6号申请执行人马明晶,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梁多宝,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梁仕仁,男,195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明晶与被执行人梁多宝、梁仕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梁多宝履行的10770.00元(其中赔偿款10565.00元、案件受理费20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明晶。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