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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66号

丁传亮盗窃罪2016刑初6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住江西省丰城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丁某在本区钟村街嘉胜路2号悦华住宿居住时,趁住宿经营者陈某丙外出之机,进入其工作间,将电脑台抽屉内一张所有人为被害人陈某丁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账号62×××32)盗走,并到附近两间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分多次取走卡内人民币共计16700元。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丁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丁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持卡证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清单,现查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玉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