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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刑初96号

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0年9月28日、2013年1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罚款伍佰元、伍佰元。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中下旬起,被告人肖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鲤城区新门街源和堂的“亿阿古玩堂”内开设赌场,提供桌椅、扑克牌、骰子等工具,于每日下午开放供参赌人员在赌场内以抽取两支扑克牌进行比较点数大小的方法(俗称“两支比”)进行赌博。赌场内免费提供晚餐、水果、香烟、水等,并在闲家与庄家点数均为十点时从闲家下注的赌资中抽取30%作为渔利,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亦经常参赌。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及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及参赌人员8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2650元、抽头渔利款人民币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时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表示愿意将部分保证金用于缴纳本案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彩超图文报告单、放射检查报告、生化报告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预缴罚金,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对被告人肖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被告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

审判员  陈进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陈奋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