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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487号

黄伟兵、苏桂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伟兵,苏桂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兵被执行人苏桂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000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桂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桂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桂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苏桂塘(证件号码:)在广发银行的62×××22的存款人民币2007957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