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731号
原告:东至县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韩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至县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东至县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