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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903号

徐双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当事人
徐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03号罪犯徐双全,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双全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徐双全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沪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民警林智渝、蒋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双全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双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双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双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双全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双全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