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春明,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X(其母燕春明),男,2010年10月23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学敏,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计永会,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山水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经济开发区XX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法官王晓巍担任
审判长,法官黄小燕、法官王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撤回上诉。
二、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巍
审判员 黄小燕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