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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757号

燕春明等与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中国山水旅行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春明,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X(其母燕春明),男,2010年10月23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学敏,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计永会,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山水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经济开发区XX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法官王晓巍担任

审判长,法官黄小燕、法官王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燕春明、任XX、郝学敏、计永会撤回上诉。

二、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巍

审判员  黄小燕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