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0711民初1号
原告:阮某,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朱某甲,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阮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阮某与朱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名朱雨轩。双方由于在家庭生活中时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阮某诉至法院,要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阮某与朱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乙随阮某生活,朱某甲每月月底支付800元抚养费,自2016年2月起至朱某乙18周岁时止;
三、朱某甲于2016年2月23日归还阮某的婚前借款40000元。
四、美的冰箱一台,TCL55寸、36寸彩电各一台,美的柜式空调一台,美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阮某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汪 清
代理
审判员 林 辉
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官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