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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16号

叶卫良与干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卫良,干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16号

原告:叶卫良。

委托代理人: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良与被告干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叶卫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藤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