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16号
原告:叶卫良。
委托代理人: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良与被告干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叶卫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藤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