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24号罪犯侯平涛,男,1971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平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3年0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平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2月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侯平涛和侯守坤在本村一水坑玩耍时发生争执,后侯守坤的母亲梁记连、伯父侯平长及被告人侯平超先后赶到,双方继续争吵。期间,侯平超回家拿菜刀出来,被村民夺走,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被村民拉开后各自回家。侯平长回家后很生气,持镰刀到侯平超家讨说法,被侯平超母亲拦腰抱住,侯平超趁机拿猎枪管将侯平长夯倒在地,并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后侯平涛、侯平超一起逃往新疆,并共同生活两年。案发后,该犯能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作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2007年8月7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系累犯。罪犯侯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平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平涛减去刑期八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