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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22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