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