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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石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邓石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昌宏路国雅化工市场C区4幢24号。

法定代表人:杭志龙。

被执行人:邓石桥,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西盟县司岗里农贸市场,系“长江托运部”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昆明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昆铁中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昆铁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石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铁法执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