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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39号

孙月英、衡水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月英,衡水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广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39号申请执行人孙月英,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华大街246号金辉大厦320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鑫,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广鑫,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景县市场路商贸城D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段联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金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广鑫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