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赵琼,女。被执行人郭莉梅,女。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琼与被执行人郭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4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宝宝
申请执行人赵琼与被执行人郭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赵琼,女。被执行人郭莉梅,女。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琼与被执行人郭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4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