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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赵琼与被执行人郭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琼,郭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赵琼,女。被执行人郭莉梅,女。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琼与被执行人郭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4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