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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126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刘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曹某,刘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126号原告刘某,男,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被告曹某,男,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被告刘乙,男,住某省某县某镇某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刘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355元。

审判员  钟鹏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