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83号罪犯李勇,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奉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6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将罪犯李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李勇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