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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496号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兰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兰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96号原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东。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利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