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96号原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东。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利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