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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80号

邱妹容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妹容,俞端盛,魏章英,俞凤强,李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邱妹容,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俞端盛,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魏章英,女,汉族,1959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俞凤强,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红,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妹容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人民币,下同)、代垫受理费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长生

审 判 员  曹阿光

代理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