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443号罪犯王均营。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1999)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均营犯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0月25日减刑二年;2010年7月2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0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均营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均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均营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均营准予减去有期徒��一年三个月零二十三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3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