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葛成伟,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金湾村庙头**号。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被执行人何靖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办事处科大佳园社区*栋***房。身份证号码:432325197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成伟与被执行人何靖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靖宇应向申请执行人葛成伟支付货款14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6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案件执行费21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