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5刑初17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强,男,生于1991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200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辩护人罗桂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强及其辩护人罗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岳强多次在梓潼县许州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岳强在许州镇卫生院内,采取强行扳车辆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喜登陆”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2、2015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岳强在许州镇梓江街(原许州镇政府院内),采取用锯条锯断车前轮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院住宿楼梯间内的白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3、2015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岳强在许州镇卫生院,采取强行扳车辆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60元。4、2015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岳强在许州镇卫生院内,采取强行扳车辆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的深蓝色“星成之都”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休庭期间,被告人岳强的亲属代为退赔现金人民币110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车辆鉴定意见书,车辆购置凭证,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10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强在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称盗窃的电动车中有一辆车已被失主追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与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情节以及休庭后经核实的情况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岳强亲属代为退赔的现金11010元,可视为被告人岳强的具体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岳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岳强认罪态度较好,系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岳强退赔的现金人民币11010元,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灰色短袖T恤一件,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跃兰
代理
审判员 赵与光
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汶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