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444号原告上海美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胡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熙泽,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XXX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