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31号原告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凉水井村1组。法定代表人谷荣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方中,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艳,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林,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撒莲镇禹王宫村岔五沟社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光林价值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谷荣超自愿提供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黄光林车牌号为川ANZ7**的车辆限额在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谷荣超车牌号为川A5H0**的车辆限额在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