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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85号

张荣明、龙成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荣明,龙成江,陈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明,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重庆市巫溪县。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成江,绰号龙飞,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仁怀市。2010年12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陈裔,曾用名陈迪玉,绰号老肥,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陈裔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采用搭线发车等手段在诸暨市大唐镇人和路与轻纺南路交叉口,窃得失主汪某绿色隆鑫LX150-56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2015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陈裔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进入本县洛舍镇西直街商贸中心4幢1单元302室,窃得失主姚某苹果4代平板电脑1台及现金人民币50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0700元。案发后,该平板电脑及现金人民币37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陈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沈某的证言、失主汪某、姚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陈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告人张荣明、龙成江、陈裔已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荣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龙成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