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27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108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单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欣,该公司职工。
被告:严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严君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顾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