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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181号

周同华与王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同华,王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181号

原告:周同华,居民。

被告:王友平,农民。

原告周同华与被告王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汪岳汉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汪德生、张向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同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同华诉称:2014年7月30日王友平经朋友介绍在周同华处借款100000元,并向周同华出具借条1份,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三个月内偿还。逾期后,周同华多次催讨该款,王友平借故拒付。现请求:1、判令王友平立即偿还周同华借款1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王友平承担。王友平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王友平向周同华借款100000元,并向周同华出具借条1份。此后,周同华多次催讨,王友平拖延未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周同华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周同华提交的借条1份,证明王友平向周同华借款的时间、金额;3、周同华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友平向周同华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周同华要求王友平归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同华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三个月内归还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周同华要求王友平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定王友平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承担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同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同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岳汉

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钊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