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94号罪犯杨菲,男,1966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2012年1月18日以及2013年11月14日分别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4379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1699号和(2013)长中刑执字第05864号刑事裁定,对其共计减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