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13号
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作坊巷。
法定代表人:郝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元辉,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号华晶广场*座**层。
法定代表人:谷志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9元,减半收取6139.50元,诉讼保全费4920元,共计11059.50元,由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