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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99号

大庆市中大信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99号原告大庆市中大信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侯新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俊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波,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盛伟立,中国区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金超元,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寒超,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秀英。委托代理人冯磊,男。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中大信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中大信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109元,由原告大庆市中大信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申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