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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44号

执行人尹鸟娥申请执行张红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鸟娥,张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尹鸟娥,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张红平,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尹鸟娥与被执行人张红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李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