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9号汪光胜:(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俊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凤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