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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特字第3号

刘华贵与曾司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华贵,曾司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华贵,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曾司根,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华贵诉被申请人曾司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华贵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兰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