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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666-1号

申请人刘淑芳与被申请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淑芳,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张文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昱婷,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刘巧林,女,192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