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张文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昱婷,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刘巧林,女,192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芳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