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18号申请人董继孟。申请人董某。申请人王彦。申请人周淑媛。被申请人陈晓霞,成年。被申请人候金良,成年。因2016年1月9日,被申请人陈晓霞驾驶鲁J号轿车在佳苑路长城市场与王慧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慧娣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晓霞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已交纳2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4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晓霞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