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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322号

黄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黄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22号罪犯黄志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支付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1.6分。2015年12月21日缴纳民事赔偿款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