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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财保17号

方彩明与钱爱凤、东至正宏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彩明,钱爱凤,东至正宏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17号

申请人:方彩明,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申请人:钱爱凤。

被

申请人:东至正宏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钱爱凤。

申请人方彩明与被申请人钱爱凤、东至正宏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53.38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方彩明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东方红商住楼商业用房(房地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程满园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汇隆花园9、15号楼商业用房(房地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方彩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钱爱凤、东至正宏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53.38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

二、对方彩明所有的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东方红商住楼商业用房(房地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程满园所有的座落于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汇隆花园9、15号楼商业用房(房地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