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52号罪犯黄青芳,男,1964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原任舞钢市杨庄乡柏庄村村主任,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157刑事判决书,认定黄青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黄青芳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黄青芳的定罪部分,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03月0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青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
一、贪污罪。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黄青芳伙同他人利用协助杨庄乡政府等相关单位进行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土地补偿款51万余元,将其中的455200元私分,其分得113800元。
二、2010年,黄青芳伙同他人为了在征地过程中虚报土地面积套取补偿款得到照顾,向他人共计行贿24000元现金。被告人黄青芳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系自首。黄青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黄青芳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罪犯黄青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青芳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青芳减去刑期八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