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位于桐柏县���龙乡榨楼村后庄组台子庄对面前山上的树木。2015年9月,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驾驶三轮车,携带油锯并雇佣他人,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树木。2015年9月17日被桐柏县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高某某采伐栎类及阔杂树木折合立木材积19.9808立方米。另查明,高某某将砍伐的林木卖与他人获利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被告人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