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22民初216号

原告袁洪伟诉被告海小兵、尹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洪伟;海小兵;尹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216号原告袁洪伟,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海小兵,男,住昆明市呈贡县。被告尹秀梅,男,住昆明市呈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伟诉被告海小兵、尹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