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216号原告袁洪伟,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海小兵,男,住昆明市呈贡县。被告尹秀梅,男,住昆明市呈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伟诉被告海小兵、尹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