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065号罪犯金端,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兰溪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金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金端不服,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结合本案犯罪的性质、情节、法律适用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八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端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俞永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