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16号罪犯张永贵,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永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永贵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立明、余凤英的经济损失130322.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止。宣判后,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06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永贵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2月15日夜11时许,被告人张永贵和单璐等人酒后携带匕首等作案工作窜至信阳市楚王城“黎明”网吧上网。同伙鲍宏想与被害人代某某发生口角,张永贵便伙同他人持刀与单璐等人对代某某乱捅、乱砍,致代某某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罪犯张永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贵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贵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