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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87号

王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87号罪犯王俊,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璧法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3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