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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财保11号

吴志刚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潜江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志刚,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财保11号申请人吴志刚,男,汉族。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

申请人吴志刚与被申请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伟驾驶的号牌鄂AHP8**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吴志刚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伟驾驶的号牌鄂AHP8**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被扣押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林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小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