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财保11号申请人吴志刚,男,汉族。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
申请人吴志刚与被申请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伟驾驶的号牌鄂AHP8**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吴志刚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伟驾驶的号牌鄂AHP8**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被扣押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林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小佩 微信公众号“”